各市建委:
為進一步強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規范招投標市場行為,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現就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規范資格審查制度
在施工項目招標中,除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以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實行資格后審制,且中標公示時應公布未通過審查的評審意見。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由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申請文件,并公示通過審查和未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名單及評審意見。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不得提出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等不合理要求。
二、規范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
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等方面。嚴禁招標人設置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類工程獎項、社會認證、企業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國家和省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
三、推行暗標方式評審
從2017年10月1日起,依法必須招標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應采用暗標方式進行技術標評審,減少人為因素干擾。
四、規范投標保證金管理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招標人在招投標階段除可收取投標保證金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證金、誠意金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可以銀行保函或擔保保函等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按照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退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打擊招標代理機構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設置不合理不平等條款等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一經查實,予以通報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招標代理業務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29日